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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載於 新新聞周刊 1246 2011/1/19
去年最後一天,統一獅隊以「在外借貸關係複雜」為由,開除陣中內野手陽森,並認定陽森「有損公司形象」的借貸關係已屬「違約」行為,故不需支付原合約中最後一年,也就是今年的薪水三六萬元。

同樣的合約問題,也出現在「大師兄」林智勝身上。林智勝自認先前與球團簽訂的複數年約已經到期,而今年尚未談定新約,加上不滿球團提出的薪資條件,於是不願參加Lamigo桃猿隊(前La new熊隊)春訓的開訓典禮,桃猿隊卻直指林智勝「認知有誤」,目前還是Lamigo所屬球員,且不出席開訓典禮屬「重大違紀」,加上他先前也缺席了體檢,因此合併開罰十萬元。

在中職勞資關係上,球團與本土球員間大多是一年一簽的契約,只有少部份成績優異,或是具有高度人氣的明星球員,球團願意簽署「複數年合約」,合約精神在於長期保障球員薪資,讓選手在球場上可以沒有後顧之憂,盡情發揮,球團雖有簽約對象受傷或是表現低潮的風險,但也能避免自己的搖錢樹輕易被人挖角,因此複數合約可視為球團對選手的投資,在長年「共體時艱」的中職環境裡,可不是每位球員都能幸運獲得球團的信任與肯定。

La new與陳金鋒簽訂複數年合約的帶動下,二○○七年開始,包括林智勝、陽森在內的幾位明星級球員,也相繼獲得複數年合約,只是他們大概沒料到,原來複數年合約還是有可能被片面提前終止,或是即使合約到期後,尚未簽訂新約之前,「前」球團還是有權對自己開罰!

先談陽森事件,統一的發言再怎麼避重就輕,總括來說仍讓人歸納出認定陽森犯了「涉賭」的重大禁忌,雖然外界無法瞭解到底球團掌握了哪些線索,終究沒有提出實證,光憑收到債權人的存證信函來認定有損球團名譽便能終止契約,此舉若是合法,那麼各大小私人公司不也可以在得知員工收到信用卡或貸款催繳單後將其開除?資方立場何其薄弱。然而,壞就壞在陽森借貸對象的背景「不單純」,令他百口莫辯!

再看林智勝的情況,不管是球團或是中職官方均曾說明複數年約只是保障薪水,不會蓋過原本中職的制式合約。亦即,依照原合約內容,只要球隊不放人,不管新一季的合約簽署與否,也不管球員是否願意繼續待在中職,總之九年期限未到前,該球員都屬於球團資產,並非複數年約滿後就可暫獲自由之身。

接連發生的兩個案例,將中職的複數年約打回原形,「複數年約可說是球員合約的條約補充」,各界這才恍然大悟,原來這和其他國家職業運動的複數年約不同,簡直就是「山寨版」,而且還是光有表面沒有內在的「B檔貨」。可嘆的是,兩個案例中的球員名字都曾在假球案起訴書中出現過,雖然目前並未判定兩人涉賭,但也令眾多球迷在聲援球員衝撞制度之際,說話的力道不免打了折扣。不論是球團違法,還是球員理虧,循司法途徑交由法律解決,或許是目前看似最公正的解決之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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