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棒打了十六年,球員及教練對裁判嘖有怨言早已不是新聞,且各隊皆然沒有例外,而護主心切的球迷,也常將矛頭對準裁判,在場邊呼應其所支持球隊的抗議舉動,「裁判加油」的聲浪遂不絕於耳,彷彿裁判就是「球場上最不受歡迎的瘟神癘疫」,但總結大家對眾判官的不滿似僅止於「專業素養不足」,亦即,若裁判的專業水平能讓大家信服的話,場內的紛爭必減少許多,甚至消弭於無形,只不過,其前提是,表演者這邊的專業水準也要跟著提升,否則「龜笑龞無尾」的笑話會讓大家都很難看,遺憾的是,這種鳥事竟然真的發生了,時點又正巧在「號稱史上最激烈的季冠軍爭奪戰之關鍵賽事中」,怎不令人為之氣結?

話說六月十九日星期天下午的牛蛇雙重賽首役三局下,後攻的興農在一出局,二壘有張建銘,一比零領先時,因打者陳宗甫擊出的二壘方向平飛球「命中」二壘審紀華文,改變球的行進路徑,延遲誠泰野手處理時間,形成一支二壘安打,護送張建銘回本壘攻下第二分,緊接著黃忠義和張泰山又聯手發威,助牛隊取得三比零的絕對優勢,氣勢隨即上揚,並一路領先到底,終場以十一比四大破誠泰,兩隊戰績扯平,晚間挑燈續戰的結果,興農又以曾華偉的再見安打力克對手,一日兩戰雙贏,重新奪回牛頭寶座,一來一往間,誠泰損失大矣。

但他們能怨誰呢?要怪也只能怪自己「根本不瞭解棒球規則的細膩處」,也就是說,千錯萬錯都是自己「專業素養不足」的錯!因為「打擊出去的球打中裁判時該如何處理」此問題,在棒球規則中有兩條相關規定,其規範內容不盡相同,誠泰教練團若能詳辨其間的差異,當可幫己隊翻案,爭取更有利的改判空間,可惜他們既不察又失察。

規則2.25(有關擊球員擊出之球是否為「界內球」的認定)第五款:在界內區域或其上方空間碰觸裁判員或球員之身體者。

依此款規定,陳宗甫那一球屬比賽進行球,擊球員與跑壘員均得自由推進。

規則5.09(有關「比賽停止球」之認定,比賽停止球出現時,跑壘員得進一個壘或返回原壘,其間跑壘員不致被判出局)第六款:未碰觸內野手(包括投手)之界內球,於界內碰觸跑壘員或裁判員,或者通過內野手(不包括投手)之前碰觸裁判員。因擊球員成為跑壘員而產生被擠進次壘義務之跑壘員應進壘。

依此款規定,陳宗甫那一球屬比賽停止球,陳獲記一壘安打一支,張建銘前進至三壘。

綜上所述,2.25說明,大部分擊出去的球,在界內空間碰到裁判,算界內球,比賽繼續,並不暫停。也就是說,把裁判當石頭看待,守備的一方若因球兒轉向,蒙受無謂的利益損失,也只能自認倒楣。5.09的思維則更周延,亦即,若裁判為了取得更好的判決角度而立於內野手之前,卻不慎被球打到時,須顧及「內野手係受裁判阻擋之故難以防守,或根本沒有守備機會」此因素,所以其認定改採「該球屬比賽停止球,跑壘員只能各往前推進一個壘」,以維持攻守雙方的比賽公平性。

讓我們回到六月十九日當天的球賽。依5.09的規定,陳宗甫擊出的球命中二壘審時,紀華文的位置是在誠泰二壘手鄧蒔陽之前,故安打雖成立,但壘上跑者僅能前進一個壘,且比賽要暫停,換句話說,張建銘必須留在三壘,不該回來得分,而在一出局,一、三壘有人的情況下,牛隊能否延續火力再得兩分就很難講了,搞不好一個雙殺打結束所有攻勢,讓誠泰化險為夷也說不定。

弔詭的是,居然沒有半個裁判察覺此異狀,大家都放任比賽繼續進行,球賽的公平性遭破壞後,誠泰的「災情」也持續擴大,最終不僅是輸掉一場比賽,而是毀 了大好的爭冠前程,因為上週日的雙重賽實在太重要了!

場上所有裁判都忘了這條規則的存在?非常不可思議!更令人不解的是,誠泰教練團的專業性何在?他們怎麼沒有站出來悍衛自己應有的權益?雖然比賽結束後,相關人等悉數遭聯盟懲處,但為時已晚,一切補救措施均無法扭轉誠泰敗戰的事實。

過去我們常看到「教練為了好壞球,出局與否,甚至界內外的認定等判決,從休息室衝出來,與裁判大小聲」的畫面,其實根據規則2.01「裁判員基於其判斷所作的決定,並無抗議的餘地」之規定,此類判決根本不容許抗議,反倒是同條附註「運用規則錯誤時不在此限」,有很大的改判空間,以陳宗甫那一球為例,裁判很明顯地,只記得2.25,完全忘了5.09,誠泰教練團應據理力爭才對,可惜他們也失職了。

棒球世界就是如此荒謬,不能吵的,偏愛亂吵;難得有吵贏的機會,又莫名其妙放棄,這麼負面的錯誤示範,球員和球迷承受得起嗎?號稱擁有「全聯盟最豪華的明星教練團」之誠泰隊尚且如此了,其他隊怎麼辦?

台灣教練常批評球員不夠努力,一天到晚犯錯,但陳宗甫的案例卻告訴我們,教練團的腦袋也清醒不到哪裡去,甚至會因無知而搞砸球員的冠軍夢。當球員打「黑心球」的傳聞再度甚囂塵上時,教練和裁判集體打「白癡球」的景況,也同樣令人憂心。

看來除了裁判要加油外,教練也要為「球賽品質的精進和改良」,負起另類的加油責任,須知,教練團制衡裁判的最佳方法是,比他們更專業,要不然「裁判錯一半,教練也只對一半」的糗事會不斷重演,果真如此,球賽哪有啥看頭?

備註:

本文涉及既冗長又複雜的棒球規則解讀,作者限於篇幅,僅能擇要簡述部份相關條款,若因此遭致外界不當誤解,絕非作者所願,因規則本身的檢視並非作者書寫本文的重點所在,作者所欲探討的主題是,「從業人員對棒球規則的熟悉度及專業性究何在」此嚴肅議題。謹在此聲明,祈讀者諒察。

本文原載於新台灣 2005.7.2~7.8第484期(黃冠雄/邊邊角角棒球論壇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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