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刊載於 新新聞周刊 1268期 2011/6/22

經過多年的長期抗戰體育界期盼已久的「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終於通過立院三讀,可望為台灣體壇吸引更多資金與發展空間。本案的初衷是為了鼓勵民間企業,特別是大財團,能夠用投資體育產業的方式,來作為企業「節稅」的途徑。而體委會主委戴遐齡一直以來都是本法案的主要推動者,因此本案能夠通過立院三讀,必須在戴主委的功勞簿上記上一筆。

 

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能夠順利通過,可說是戴主委最重要的政績之一,但是如果細看此草案,仍可發現許多盲點

 

首先在體育團體的資格認定上,其實就有許多的模糊地帶。根據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第三條的規定,體育團體是指以體育推展為宗旨,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性組織」。光就這一點,一直以來為戴主委所關心的職棒,可能就必須被排除在外了。因為職業運動組織,成立目的除了推展該體育項目之外,另一個主要目的就是從賽事與周邊相關商品中獲取利益,如此說來,職業運動肯定是「營利性組織」,而非「非營利性組織」了。

 

然而矛盾的是,本條例第四條卻把職業運動歸納在運動產業內,這對一般不擅長閱讀法律條文的民眾來說,似乎和第三條有互相抵觸之疑慮。

 

由此可見,戴主委當初為了拯救職棒,不惜建議馬總統召開棒球國是會議,至今好不容易才讓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通過立案,可是到頭來職棒卻被本法案的第三條掐住咽喉。不難預料在不久的將來,職棒在爭取企業贊助時,又會對此法案掀起一番爭論。

 

再者,由於本條例是以抵稅作為誘因,藉此吸引財團投資運動產業,如果職棒可因此受益,那麼投資職棒之母企業在該年對球團的支出費用就可全額抵稅。乍看之下,本法案可以幫助母企業減輕財務上的壓力,但是感覺上卻又好像是政府與企業利用納稅人的錢來圈養職業球團。畢竟職業球團或是其母企業因此而獲利,眾多納稅人可是享受不到的。

 

此外,本條例明文規定,政府對運動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最高可支付該運動員百分之三十的薪水,最多五年。至於績優選手之認定,必須由主管機關裁決,一般都是亞奧運選手與教練,才會被納入薪資補助的對象。如此一來,許多國內的職棒選手都可望被列為此項補助之受惠者,但是試想,其實真正需要薪資幫助的,應該是在基層耕耘的教練與選手才對,尤其是弱勢運動的體育項目,高薪的職棒球員顯然不是最迫切需要補助的對象。

 

況且,補助最多只有五年的期限,而一般選手從開發潛能到技術成熟登上國際殿堂,可能需要五年以上,甚至十年的時間,因此區區五年的補助,恐會造成前功盡棄的後果。

 

總之,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能夠順利通過,固然值得慶幸,但是在仔細看過本法案後,不難發現在內容與應用上都有許多值得商榷之處,戴主委如果想贏得掌聲,還是再加把勁,讓本條例真正成為嘉惠企業造福體壇的良藥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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