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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聯盟合併時喧騰不已的「叛將」條款,因誠泰太陽總教練郭泰源打算任用被CPBL認定是「「叛將」」的選手當教練團成員而再次引爆棒壇討論,本文想說的是,根本沒有所謂的「叛將」,他們的存在充其量只能稱之為「轉檯」或「跳槽」球員。

 


何故?道理很簡單,因為除了康明杉,其餘選手統統勝訴,也就是說,在法理上完全站得住腳!對球員而言,他們只是尋求憲法所保障的工作自由,如此這般就得被冠上「「叛將」」一詞,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試問,在職場上工作的上班族有幾個人一生「從來沒有」換過工作?難道竹科的工程師都得將一輩子奉獻給同一個老闆?莫非過年後想跳槽的人都得掛上「叛將」的汙名?當然不是!


雖然我們並不清楚當初到底是球團、聯盟還是媒體開啟這個詞彙的濫觴,但我們不得不說,這些球員並非完全屬於球團,也不是一生都賣給球團,即使CPBL給他們打球賺錢的機會,並不代表選手們完全沒有自由,只可惜,已開打十五年的職棒,似乎仍在抱殘守缺,對美、日早已揚棄的舊觀念執迷不悟,除了對選手(球團生財的金雞母)予取予求,其他一概不懂,更別提「照顧甚至呵護」球員應有權益!


至於「轉檯球員」從何而來,又得從「九五年十二月一日,由聲寶與年代公司召開聯合記者會,宣佈共同籌組台灣大聯盟」一事說起。


TML建制之初雖吸引李仲宏、蔣坤生、張適閔、林光宏、陳正中、蔡榮宗和林振賢等CPBL球員或教練,但因這些人並非原六球團的主要戰力,沒有引起太大波瀾。但之後傳言不斷,時為年代董事長的邱復生即曾對媒體放話「要挖角CPBL的明星選手」,在關鍵的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陳義信、洪一中、吳復連、呂明賜、李安熙、郭建霖、孫昭立、黃平洋及康明杉等九人,在西華飯店召開記者會,以爭取合理待遇及新的發展空間為由,委託律師發存證信函給原球團,公開表明終止契約,集體跳槽到台灣大聯盟。


隔年一月初,三商虎、味全龍及兄弟象聯手控告八名球員(呂明賜係簽教練約,不算球員),但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判決均確定「球員契約為僱傭契約」,與球團所約定的服務期間為五年,五年後就變成「不定期僱傭契約」,任何一方可隨時中止契約,所謂的「終身條約」和「不定存續期間」之條款皆屬無效。


其後,興農牛張天麟、三商虎林琨瀚和中信鯨童琮輝等三人,陸續跳槽那魯灣,而享有「棒球先生」美譽的李居明,稍晚也告別中弟象,前進台灣大聯盟。


對球團而言,由於法律上已敗訴,只好從別的地方下手,「叛將」條款的共識於焉出爐:凡曾待過CPBL的球員(不分本土或外籍)和教練甚至裁判(轉往那魯灣發展的儲訓裁判也獲勝訴),一旦轉檯TML,一律「只出不進」,永不錄用,無論他們是否「還有利用價值,還有人要」!有趣的是,反之並不成立!亦即,如一開始「不慎誤入」TML者,若「起義歸來」(比方說,任志偉從嘉南勇士轉學到味全龍),則不在此限,依舊可在CPBL打球。


「叛將」的出現,說穿了就是勞資雙方對合約的解釋不同。中華民國勞動法學會所編「勞動法判例選輯三」等相關判例,對職棒球員的合約說得很清楚,其中一例認為,若契約以終生為期,復又約定不得任意終止,則其約定之結果將與終生限制受僱人之自由無異,違反民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其約定無效。另一例也略同,意指「終生限制受僱人之工作自由,致其工作自由權遭剝奪之約定,顯然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雖然康明杉一案,後來法院曾大逆轉(確定康與三商虎仍有雇傭關係,不能為他隊服務),但康仍可上訴,只不過虎隊在同年十一月八日宣告解散,康當時的戰力又不堪聞問,致此案不了了之,若據此認定「康無勝訴可能」,對康並不公平,因為,告官的人已不存在,康要如何平反?我們甚至要替康「預知虎隊即將消失」之遠見喝采,並為虎隊「告人後即閃人,令被告者無從申訴」的秀逗作為感到悲哀!


在所有判決中,對CPBL唯一有利的是,中信鯨的童琮輝一案。


在纏訟三年多後,桃園地院於零二年二月初,對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准許裁定」,同意CPBL仲裁委員會的決定,童琮輝與中信鯨的關係仍舊存在,必須履行合約,童不得在中信以外的個人或團體所舉辦之棒球賽中出場。但因當時兩聯盟已呈現「郎有情,妹有意」的和解態勢,那魯灣為了避免損及「先友後婚」的男女關係,並未提出抗告,3月19日獲勝訴的鯨隊,於取得法院確定證明後,強制童履行合約,5月14日那魯灣同意童向中信報到,經禁賽十場後,童成為「唯一重返CPBL比賽的轉檯球員。


有趣的是,CPBL創始四隊並非人人都在「叛將」事件中掛彩,以台南為大本營的統一獅,唯一獲點名可能被挖角的只有郭尚豪(郭進興),但他在九「叛將」公開亮相後沒多久的11月20日發表公開信,表達續留統一之意,惜因「涉賭案」,於隔年遭到檢調約談,此後即從球場消聲匿跡,南霸天遂得以毫髮無傷,自TML挖角風波中全身而退。


獅隊之所以安然無恙係因為,當時的領隊郭俊男,知道「不定存續期間」契約可能有爭議,願意修改合約,俾提供更好的環境給球員,並展現留人的誠意,讓選手在面臨TML銀彈攻勢時「猶豫不決,欲走還留」。儘管獅隊的改革之舉猶未像國外那麼周全,但相較於其他頑固球團,這可是一大步,統一也因此意外獲利(欲留人時,籌碼比他隊多,佔盡上風後,自家「叛將」哪有機會出現!)


對照統一的明智行為後會發現,CPBL還有另一個荒唐的舉動就是,「叛將」定義竟擴及洋將!鷹俠、哥雅、康雷、林克、葛雷諾、百力、坎沙諾、奧古斯都等八位洋將,也被CPBL視為「叛將」,甚至連先前被挖角至日本的王漢、路易士和勞勃等三人,回鍋後若想回CPBL,即不得先行投效TML,否則「永不錄用」!


這真是天大的笑話,因為洋將所簽合約和國內球員截然不同,他們是一年一簽,之後就成為自由球員,哪隊價碼高,就往哪隊跑,CPBL洋將因此「放諸四海而皆準」(獨CPBL例外,他們不讓洋將隨意轉檯,即使在CPBL內部轉隊,也有禁賽一年的限制),流浪到日、韓甚至重返美國者比比皆是,「洋叛將」之說根本是老掉牙的封建遺毒,傳出去只會貽笑全球!


話說職棒老大哥美國,在1970年代以前,受到保留條款(Reserve Clause)的限制,並無自由球員制度,直到1969年聖路易紅雀Curtis Flood在球團未徵求其同意的情況下,被轉賣到費城費城人,不接受就得退休,一怒之下向工會求援,並獲工會支持,雖然該案於1972年敗訴,但法官卻指出,職業棒球不適用反托辣斯法,其後引發1974年洛杉磯道奇Andy Messersmith合約期滿但不滿意續約條件的案例,他在工會頭子Marvin Millar的幫助下,向聯邦法院申請仲裁且獲勝訴,可以自由選擇簽約球隊,並以大約三倍價錢,改投亞特蘭大勇士,經此風風雨雨後,自由球員(Free Agent)制也風風光光正式上路。


根據美國現行制度,選手打滿三年(部份選手超過兩年就能以Super Two當訴求)即可取得薪資仲裁資格(也有仲裁委員會的CPBL,並未開辦此業務),打滿六年可取得自由球員資格,自由決定「來年情歸何處」;在日本方面,九三年起也接納自由球員制度,只不過年限較長,是以打滿九年為入口門檻,但和完全沒有自由球員,也不打算放球員自由的CPBL來說,可能要等到職棒一百年(美國打了約一百年才有FA)或職棒五十年(日本是第五十年才改)才會有此制度(但願那時台灣還有職棒)!


FA制度標榜自由競爭,防止強權壟斷,任何人只要有實力,一定年限後就有轉隊的權利和機會,不用被「毋須為球員年老生計負責的球團」綁住,一方面可刺激球員上進,鼓勵選手好好打拼,另一方面也免除「球團自以為是,不思認真經營」的弊端。


CPBL領隊會議日前對「叛將」釋出所謂的「善意」(回饋50%的TML簽約金予基層棒運,並發表「制式」道歉聲明,即可贖回自由身,重返球場),我們堅決反對到底!因為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勝訴的「叛將」已獲司法背書,他們幹嘛向不具國家公權力的CPBL俯首認罪,並割地賠款投降告饒呢?沒道理嘛!


雖說職棒球員回饋業餘合情合理之至,但在未見財大氣粗的職棒球團以身作則前,CPBL有什麼立場獨挑「叛將」自我犧牲呢?至於吐出簽約金一事,更期期不可,因為國外球員一生領多次簽約金者不計其數,誰規定台灣選手不能拿兩次簽約金?演藝人員換東家(和老東家續約也一樣),哪一次沒有簽約金?難道職棒球員的社經地位不如唱歌演戲的男女俳優?才怪!


一言以敝之,投奔自由,何罪之有?勝訴的「叛將」,既不須道歉,也不必賠錢,這是國家保障司法獨立的鐵律!就算道歉,其對象也是球迷(對不起!當年走得太倉促,來不及向你們揮揮衣袖說再見),不是蠻橫無知的球團(我欠你什麼,你倒說說看)!至於回饋金一事,球員有心當然很好,但要看個人的意願能力,不能單向強制執行,更不應該為此付出「原本即該得的簽約金」!


七年前影響台灣棒球至深且鉅的事件有兩個:「賭博」及「跳槽」。令人遺憾的是,還沒定讞的「賭博」案,到現在還繪聲繪影揮之不去,嚴重威脅棒運的未來榮枯,球團卻視若無睹;已確定勝訴的「跳槽」案,贏家卻只能「轉入地下當教練」,或開起餐廳賣咖啡和便當,輸的那方反倒擺起臉色,視球員權益如糞土,有正義感的人,能不搖頭嗎?


凡事必須正名,不正當的「叛將」一詞,不應該繼續存在,非去汙名化不可,在此也提醒讀者,下次再看到或聽聞「叛將」語彙時,一定要將它們修正成轉檯球員。


本文原載於TaiwanNews 2004.1.29~2.11第118期(林言熹/邊邊角角棒球論壇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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